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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4日星期日

事實經過與疑點〈一、事實〉

一、            事實
1.      民國90年10月立誠房屋仲介陳信達〈證一〉電話告知要買松德路房子,價格約八佰多萬,並要求我塗消在國泰人壽的設定抵押。在塗消設定抵押後談及如何進行買賣時,對方找個理由停止這次交易。
2.      自民國9111日委託「全國房屋」代為出售坐落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25462號房地,委託期間為三個月,並簽有「委託代理專賣契約書」〈證二〉。
3.      在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先生慫恿下於9126日將坐落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25462號房地租予黃俊義先生並簽有「房屋租賃契約」〈證三〉,並於簽約當日即將上開房屋之鑰匙交予被告黃俊義。
4.      912 6日當天前往信義路六段的「全國房屋」並非事先約定去簽租賃契約,而是與「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先生談房屋出售事,江先生一直告訴我當時房市低迷不如先行出租。也就在當時,中信房屋瑞安店仲介宋尚岳先生與被告黃俊義先生來信義路六段的「全國房屋」聲稱要租房子,因而在江文龍先生慫恿下與黃俊義先生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惟並非如被告黃俊義所辯稱的是代人前來簽約,當時是由黃俊義親自簽約,同時也交付兩個月的押金及一個月的租金,而我也將松德路房子的鑰匙交於被告黃俊義。當時我詢問被告從事何種行業?被告謊稱高科技。
5.      被告黃俊義租下上開房屋後,被告李振祿、黃俊義等人共同基於不法之意圖於坊間購買空白本票用紙,自行填載金額、發票日期、到期日及發票人之簽名、身分證字號、地址、且偽刻告訴人之印章並用印於上,合計偽造以告訴人名義簽發之本票四紙,金額共新台幣八百二十萬元〈證四〉。
6.      被告李振祿持上開本票四紙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為九十一年票字第六三七五號民事裁定,快股),因上開房屋當時已經由被告黃俊義承租占有中,其在告訴人不知情之情況下,以告訴人之名義收受上開裁定,致上開本票裁定迅速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確定(證五)。
7.      被告李振祿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所須之證件,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為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三六三號,辰股),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後,當庭以底價六百九十五萬元承受上開房地(證六)。同年十一月五日被告李振祿於取得不動產利權明移轉證明文件後(證七),根據該屋台北市建物登記謄本,李振祿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取得所有權立即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五百五十萬元,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六百六十萬元(證八)。
8.      告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間於前居住地之信箱發現一串松德路住宅(即房屋標的)之鑰匙,嗣後聯絡被告黃俊義,卻已不知所蹤。告訴人當時尚以為其僅不擬續租,並未發覺有異。嗣告訴人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即農曆春節過後,再次委請全國房屋世貿加盟店〈位於信義路六段〉處理租售事宜時,經該店調閱土地及房屋謄本後,始發現上開房地之所有權業已移轉為被告李振祿所有。聲請人隨後向松山地政事務所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閱相關資料後,方瞭解所有事實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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