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事實經過之疑點
1. 針對事實〈1〉之疑點為:
立誠房屋仲介陳信達要我塗消在國泰人壽的設定抵押顯然在為往後的詐騙舖路,是詐騙的第一步。因為如果沒有塗消在國泰人壽的設定抵押,那麼在強制執行、拍賣及分配債權的同時必會通知國泰人壽,而我也會從國泰人壽獲得此一訊息,其詐騙必不會得逞。
再則,立誠房屋仲介陳信達何以得知我有出售松德路房地的意圖及我的電話,是否由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告知?
立誠房屋仲介陳信達要我塗消在國泰人壽的設定抵押顯然在為往後的詐騙舖路,是詐騙的第一步。因為如果沒有塗消在國泰人壽的設定抵押,那麼在強制執行、拍賣及分配債權的同時必會通知國泰人壽,而我也會從國泰人壽獲得此一訊息,其詐騙必不會得逞。
再則,立誠房屋仲介陳信達何以得知我有出售松德路房地的意圖及我的電話,是否由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告知?
2. 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先生何以要慫恿我將松德路的房子出租呢?
而「全國房屋」的仲介包括江文龍先生也都在那附近活動,整個強制執行拍賣的過程理應知曉,為何沒能通知我,不無疑問。
而當被告黃俊義不告而別將松德路住宅(即房屋標的)之鑰匙丟進我東豐街住處的信箱後,我約了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一同前往松德路的房子查看,當進屋後看到散落一地的信件及廣告,於是我彎腰下去撿取信件時,江文龍先生却急急的撿取了一些信件,口中說者那不是我的,此一現象令我印象深刻,至今仍清晰的留在我的腦海中。〈以上情形在偵察庭時亦曾向檢察官提起,檢察官也認為可疑,但反問是否將房仲加入為被告。後來我問委任律師,律師却說加入被告也沒有用。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不是有可疑之處即應查清楚嗎?〉
而「全國房屋」的仲介包括江文龍先生也都在那附近活動,整個強制執行拍賣的過程理應知曉,為何沒能通知我,不無疑問。
而當被告黃俊義不告而別將松德路住宅(即房屋標的)之鑰匙丟進我東豐街住處的信箱後,我約了全國房屋仲介江文龍一同前往松德路的房子查看,當進屋後看到散落一地的信件及廣告,於是我彎腰下去撿取信件時,江文龍先生却急急的撿取了一些信件,口中說者那不是我的,此一現象令我印象深刻,至今仍清晰的留在我的腦海中。〈以上情形在偵察庭時亦曾向檢察官提起,檢察官也認為可疑,但反問是否將房仲加入為被告。後來我問委任律師,律師却說加入被告也沒有用。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不是有可疑之處即應查清楚嗎?〉
3. 以被告兩人所得資料可知,其二人所得不高,且似乎無固定職業〈證九〉,可見二人之智識程度不高,應無能力主導整個犯罪過程,背後應有一犯罪集團。也就是說被告李振祿及黃俊義兩人極可能僅是獲得些微報酬的人頭而已,而真正的主謀却消遙法外不見踪影,而且繼續從事各種犯罪。
三、 李振祿在聯邦商業銀行貸款案疑點
1. 以被告李振祿無固定職業年收入僅12萬4仟3百27元〈90年度綜合所得〉且家無恒產〈見證九,註1〉,以屋齡近20年的舊屋居然迅速獲得聯邦商業銀行核貸〈民國91年11月14日取得所有權,於91年11月15日即設定6百60萬的抵押權,見證八〉,並即以現金方領走新台幣四百六十萬以規避資金流向的追查。
2. 而除了被告李振祿在提出告訴後的三個月突然暴斃外,承辦李振祿貸款案的聯邦銀行行員竟在檢察官傳訊時因車禍成為植物人而無法應訊,於是最直接的線索似乎斷了。這一切是巧合呢?還是另有隠情?有待檢察官抽絲剝繭的仔細查證,因為凡走過的必留下足跡,期待案情能水落石出,勿枉勿縱。
註1:在李振祿「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中除了原屬於我的松德路房子外,尚有一筆位於三重的
房子,可是在清單中那筆資料却在列印出來後再以粗黑的油性筆塗抺。似有脫產之嫌。
房子,可是在清單中那筆資料却在列印出來後再以粗黑的油性筆塗抺。似有脫產之嫌。
註2:以上疑點曾提供檢方參考,但檢方不辦,如前所述還演出換檢查官寫不起訴處分書的戲
碼,就把案子結掉,縱放詐騙集團。
碼,就把案子結掉,縱放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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