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時報於94年〈2005年〉3月11日以「房子出租 遭離奇竊賣」為標題報導後,有人責怪記者這篇報導傷害司法形象。根據該記者說:「該報社長認為這關係到人民重大權益,因此把它放頭版。」,可是之後我兩次投書自由論壇,皆未能登載。不知該報是否受到關切,還是另有苦衷?否則怎會違背當初以「關係到人民重大權益,因此把它放頭版。」的初衷。
既然無法借自由時報發聲讓更多人知道,以避免犯同樣的錯誤,因此把我的經過放在「台灣部落格」,沒想到一年之後「台灣部落格」遭到關閉的命運。
之後,令我感覺我面對的不只是詐騙集團,而是整個司法站詐騙集團一方,維護犯罪集團的不法所得?而其事實如下:
1. 台北地檢署以刑法第210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卷將出面租房子的黃俊義起訴〈94年偵緝字第614號起訢書〉,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庭時,審判長〈即胡瓜詐賭案的審判長〉問公訴檢查官意見,檢查官求刑兩年。被告:「這樣太長了,既然惹到這個案子,判兩三個月還可接受。」,結果是無罪判決。
2. 於高等法院審理庭時,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位律師認為刑事庭不會處理民事訴訟,應會將它轉到民事庭審理〈移民事可以有兩種方式,如何判決可看出法宫的價值觀。〉。然則,該庭異乎尋常的並未轉到民事庭審理,直接將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當然,被告仍然被判無罪。
3. 另一被告李振祿〈即偽開本票騙得我信義區松德路房子的詐騙份子〉,在我提出告訴後死亡,板橋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這是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兩年唯一做的一件事,拖了兩年後將案子踢到台北地檢署〉,我的房子仍在他名下。雖然,這案子經過自由時報導,可是聯邦銀行與台北地方法院依然進行拍賣〈似乎到第三拍〉,聯邦銀行取得債款及利息後尚餘兩佰多萬,於是我想看能不能要回,多少減少一些損失。我申請假扣押,結果裁定要我繳一半的報證金〈一般只要三分之一,像我這樣的被害人為了要回自己的財產,可能只要十分之一的保證金。〉,繳了一佰多萬的保證金後只得到一紙巳發還遺產管理人〈即李振祿的姊姊〉。既然扣押不到,只好申請要回保證金,却還要這詐騙份子的姊姊蓋章同意。
申請假扣押這件事我是請蔡先生辦理,蔡先生打電話請她蓋章同意,她說了一句她弟弟欠人一屁股債。結果,她以沒時間為由不蓋章,只好以存證信函方式取回保證金。
申請假扣押這件事我是請蔡先生辦理,蔡先生打電話請她蓋章同意,她說了一句她弟弟欠人一屁股債。結果,她以沒時間為由不蓋章,只好以存證信函方式取回保證金。
其實不管偵查或審理庭疑點處處,以後再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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