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察庭─檢察官〈一〉
在偵察庭歷經7個檢察官,第一個檢察官辦案的方式只能說:「混」、「拖」、「踢」,於92年2月20日委任周律師,於92年3月4日提刑事訴訟告訴狀〈含刑事委任狀〉,92年3月14日板橋地檢署通知,92年3月25日上午11時40分第一次開庭〈92年他字第791號偽造有價證券案〉,被告李振祿及黃俊均未出庭,檢察官雙手一攤即退庭。後來以李振祿死亡即予以不起訴處分,死亡時間及原因可疑却不再查,至於黃俊義也在屢傳不到的情形下才發通輯。黃俊義到庭後偵辦亦積極,以下是其中一次偵察庭記錄下的一些重點:
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四號偽造有價證卷
日期: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四十分
黄俊義:
1. 他承認租約為他所簽
2. 因朋友沒空他是代朋友前往簽約〈其實他是由中信房屋宋尙岳先生帶來全國房屋,而之前並未有人與我談及租屋一事,只是全國江先生慫恿賣不出去不如先出租。而且在簽約時並未表明是代人簽約,當然也沒有所謂的委託書。〉
3. 而那位朋友是於棋友社認識,稱呼為小葛〈並沒供出姓名,檢察官也沒追問〉,而棋友社也已解散。
4. 他否認認識李振祿
5. 他並否認居住於松德路
6. 他否認滙款繳納房租
檢察官:
1. 他不是神〈似乎意味無法破案?〉
2. 他一個人一個月要辦一佰多個刑案〈調查局、警察局呢?〉
3. 從情境明知有罪,但無確切證據亦無法定罪。
4. 電話通連紀錄只保留三個月,而且沒有太太幫助。
5. 要查資金流向須提供帳號〈我怎麼會有對方帳號〉。
6. 「我應於犯罪進行當中即時提出」〈我於發現時即提出告訴,檢察官是否立即根據疑點進行偵查,或則僅在等待被告到庭才要了解案情?〉
我發言:
1. 我想黃俊義、李振祿可能為人頭,希望被告能供出真相協助檢察官釐清案情,背後應為一詐騙集團〈檢察官亦同意此點〉。
2. 希望檢察官能追查電話通連記錄及資金流向。
3. 希望檢察官能對黃俊義做筆跡鑑定。
幾次開庭問來問去了無新意,也不知檢察官到底查了什麼?在偵辦了近兩年沒什麼進展,在一次開庭時檢察官問被告現住什麼地方?〈心中納悶,問這個幹什麼?〉,被告說:「台北市昆明街」,檢察官:「既然住到台北市那就該遷戶籍。」,之後,再收到的是台北地檢署的傳票而不是板橋地檢署的傳票了,也就是這位檢察官把案子踢到台北地檢署了。你說以「混」、「拖」、「踢」形容他的辦案方式是否貼切呢?而這位檢察官沒幾年升任某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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