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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星期六

偵察庭─檢察官〈二〉

蔡檢察官於941月的偵查庭詢問被告現居何處,被告黃俊義回以現住台北市〈昆明街〉,於是蔡檢察官要求被告將戶籍地址遷入台北市,之後就將案子踼到台北地檢署。
944月就接到台北地檢署的傳票,第一次到台北地檢署出庭時,感覺檢察官似乎有些無奈,也不積極。當晚打電話給記者,將這種感受告訴他,他認為應該不會,因為北檢應比板檢認真,何況上過報的案子。
後來幾次出庭,檢察官也傳了些相關的證人問話,可是都推說不知情。例如,曾有一筆90萬的款項進出某女士的帳戶〈其他數佰萬以現金領走〉,檢察官問她,她推說不知,她說那段時間人在國外。反正被傳的相關人等只要推說不知,就不了了之,沒有下文。
陳檢察官欲傳承辦這個案子房屋貸款的聯邦銀行行員,而這個行員却因車禍而成為值物人〈疑似遭殺人滅口〉。
儘管疑點重重,檢察官似乎很頭痛不知該怎麼查,常對我說:「你要查什麼?我幫你查。」
而在信義區松德路的那個房子,疑似有另一詐騙案〈人頭為黃明和〉,以後再說。
而在我因辦父喪而無法出庭的一次偵查庭後,委任律師事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我謂:「檢察官先行將黃俊義提起公訴,而黃明和則另案繼續偵辦。」
也就是並未找到幕後的詐騙集團即草草的將可能僅為人頭的黃俊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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