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1年10月9日星期日

審理庭

以下是當時我於台北地方法院出庭後的一個記錄:


2006.06.13 AM 11:15 (原訂 10:40) 審理庭

法官、檢查官及辨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就座
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收到起訴狀?
被告:未收到。〈在準程序庭及上一次審理庭時即表示已收到,上一次審理庭因辨護律師未到而延期〉
檢查官宣讀起訴狀及起訴理由
審判長〈胡瓜詐賭案的審判長吳孟良〉告訴律師審理僅此一庭。
法官詢問被告有沒有意見
被告:否認一切犯行,謂其受人之託前去簽約,可是代誰簽約他也不知道,只說託他的人是祺友社的小葛。
告訴人〈證人〉:此為智慧型集體犯罪,如果不能將此詐騙集團揪出來,那麼以其對法律的程序清楚了解,必然會繼續的犯類似的案子,而檢查官及法官也必然為此類案件疲於奔命。而被告並未事先約定簽約,並以其本人名譽簽約並未聲明代人簽約,並當場繳交兩個月的押金及一個月的租金。當我詢問其工作為何時,他慌稱為從事高科技,由此可見其為共犯無疑。
律師與靠近他的書記官或法官喁喁私語,接著律師開始論辨;律師口中唸唸有詞,說了一堆除了一些理由大概還法條什麼的,但是聲音太小几乎聽不到。只是聽其中一句,謂被告在簽約時被告留下了真實姓及戶簎地址顯然沒有詐欺之意,這種強詞奪理的辨護實在無法認同。
然番判長並沒有給我反駁的機會,檢查官亦不表示任何意見。
再來,由審判長請檢查官結論,檢查官由原來201條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改求刑2年〈不懂?〉
審判長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謂:「兩年太久了,既然惹到了這案子,兩三個月還可接受。」
審判長問我對刑期有何意見?我不知該如何回答?我要反駁律師所言,但審判長制止,謂那是檢查官的事,任我這個當事人不解?
難道這戲任由他們演?
審判長宣佈629下午4時宣判。
審理庭結束時,檢察官走到我身旁說:「我們都認為他是,只是不知會判多久,如果判無罪,你也不要訝異。」

PS1:一個年所得僅32萬〈90年〉的前科犯請得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而我連唯一的自有住宅都沒了,再也請不起律師〈那會浸蝕到我養老的生活費〉。
PS2偽開本票的李振祿其年所得僅12萬,如今已亡,死因不明,檢查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其姪子竟然大方的住進了我被竊的松德的房子,而我束手無錯。致於政府、法院搞了烏龍事件後互相推諉後顯得事不關己。真是天理何在?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