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由心證係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證據如何取捨及證據價值,法律並不加以規定,而是由法官自由加以裁 量,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此並不代表法官可以隨 意運用自由心證去判斷事實的真偽,因為同條第3項也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雖然可 以依自由心證去判斷事實的真偽,但其所為之判斷如果與經驗法則不符時,仍屬於違法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救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規定即可看出我國是採自由心證主義,而自由心證主義有幾項特徵,分述如下:
一、事實真偽的判斷時,才有自由心證主義的適用,如是依據確定的事實,適
用法律,則無自由心證的適用。
二、法律如有明文,則採行法定證據主義,不適用自由心證。
一、事實真偽的判斷時,才有自由心證主義的適用,如是依據確定的事實,適
用法律,則無自由心證的適用。
二、法律如有明文,則採行法定證據主義,不適用自由心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是指大多數人的看法,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性思考,在自由心證的適
用下,仍須斟酌全非以「臆測及推理」作為唯一論據。
四、自由心證的「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範圍的適用,法官須斟酌全辯
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憑其學識經驗及智慧為客觀的自由判斷,非全
憑己意、隨心所欲、顛倒是非的由法院做出決定。
經驗法則是指大多數人的看法,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性思考,在自由心證的適
用下,仍須斟酌全非以「臆測及推理」作為唯一論據。
四、自由心證的「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範圍的適用,法官須斟酌全辯
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憑其學識經驗及智慧為客觀的自由判斷,非全
憑己意、隨心所欲、顛倒是非的由法院做出決定。
當我們了解了什麼是「幽靈抗辯」及「自由心證」後,根據審理庭前後的情況與判決文,我們可以看清台灣的司法是長成什麼樣子,這樣說也許太嚴重了,可是我親身體驗了。這樣的情況該不只是我這一案,單單自由時報以頭版報導的當天晚上我就接到一個自稱陳太太的電話,她父親的一塊土地遭到法院烏龍拍賣抵押〈據她說只因債權人與她父親的名子一字之差〉,可是她不知該怎麼辦。
稍後我們再加以分析詐騙集團如何利用「幽靈抗辯」輕易的脫罪,而法官用如何利用「自由心證」為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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