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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

刑事訴訟 告訴理由(二)


為依法續提告訴理由事:
一、本案被告之犯罪手法為利用本票裁定之迅速性順利獲得執行名義,再經由強制執行之機會承受被害人之房地,向銀行貸款,致被害人喪失房地所有權。此等行為之手段極為繁複,且具有法律專業性,為一智慧型犯罪手法,實非普通人之能力所及。告訴人日前向國稅查詢被告二人之所得資料(證八)可知,其二人之所得不高,可見二人之智識程度不高,應無能力主導整個犯罪過程。據此推論可知,本案除被告二人涉案外,幕後應尚有其他共犯參與策劃整個犯罪過程。易言之,本案非一單純之偶發性犯罪,背後應有一個犯罪集團以相同之理由重複的利用相同的犯罪手法犯案,致無辜之廣大民眾受害。今告訴人特儘己所能,將受騙之全部經過及案發後之所有疑點整理如附件一之資料。希冀  鈞長能循線追查其他共犯,並將渠等繩之以法,以彰法治清明之風。
二、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
  謹  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證八:被告二人之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清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日
           具 狀 人 謝瑞暾
                 周X隆律師
           撰 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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